2019-01-24 13:05
卓商塑料(PVC助剂)网讯:截至今年5月1日,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重出江湖”一年整。
此前因为“白色污染”被禁用十余年。直到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重新出台政策,恢复其生产和使用,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长期关注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的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全国各地生产该产品的企业(ACR)进行调查。
而调查结果却不容乐观。其中,所用原料不合格的企业(ACR)高达70%,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产品包装标识的仅有1家。
七成产品废料制成
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俗称发泡餐具,是指以聚苯乙烯树脂为原料,在中经过高温加热熔融后加入发泡剂(如丁烷)等进行挤出拉片,将片材收卷后在通风的环境中放置熟化后再进行二次加热吸塑成型制成的各种餐饮具,如快餐盒、汤碗、方便面碗、生鲜托盘等。
此次被调查的发泡餐具生产企业(ACR)波及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河北、黑龙江、浙江、福建、安徽、上海、陕西、江西、江苏、湖北、广东15个省市共91家。
调查对象及主要内容为:发泡餐具生产企业(ACR)所用原料情况、发泡餐具包装袋标识情况。
按强制性国家规范《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规范》(GB 9692-1988)的要求,聚苯乙烯(PS)的原料树脂必须是“白色颗粒,无异味、异嗅、异物”。
根据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提供的调查报告,本报记者了解到,超过七成的企业(ACR)都在使用“混合料”,这里面不仅包含了透明本色的聚苯乙烯树脂,还有企业(ACR)自产边角料再造粒、外购肥料以及碳酸钙、滑石粉等,掺加比例亦有所不同。
其中51.6%的企业(ACR)使用感官合格颗粒占50%左右的混合料,有25.3%的企业(ACR)甚至完全使用废料或只有极少局部透明颗粒的原料。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告诉本报记者,外购回收废料的来源不明,再加上多次的高温再造粒,造成了外购回收料中的苯乙烯单体增加。不仅是外购回收废料,即便是生产车间的边角料,也会因为多次高温再造粒使苯乙烯单体大量析出。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癌症小组对苯乙烯进行的研究得出结论:苯乙烯有致癌作用,呼吸苯乙烯气体会使人产生淋巴瘤、造血系统瘤和非瘤疾病,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具有潜伏性。并随着呼吸苯乙烯气体工夫的持续和计量的积累,致使危险性更大。
标识齐全仅一家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联合发泡餐具产品的特殊性,发泡餐具产品包装上的标注有如下10项:生产厂厂名和地址、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执行规范、产品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是否有不能微波和高温加热警示语。
但是调查的结果却是:在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的56个发泡餐盒包装袋样品中,上述各项全部标识的仅有一家;同时还有4个没有任何标识信息的空白包装袋样。
在56个包装袋样品中,生产日期标示情况最差,未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示谬误的样品所占比例高达94.6%,其中未标示生产日期的样品46个,生产日期标示谬误(只标注“月、日”,未标注“年”)的样品7个。
董金狮对本报记者说:“虽然的保质期长,不像食品一样容易出现过期问题,但是,标明生产日期是保证产品可追溯性的重要信息。生产企业(ACR)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很有可能是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此外,未标注检验合格和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样品共有50个,占全部样品的89.3%。
《产品质量法》中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董金狮表示,无检验合格证的生产企业(ACR)很有可能并无对产品进行检验的相关工作程序,导致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盒的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而查究其更深层次的起因,他认为:“主要是因为发泡餐盒政策、规范上的缺失,没有像QS市场(MBS)准入那样严格的一套程序对发泡餐盒生产企业(ACR)进行规范。”
规范、监管均缺位
2013 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领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改〈产业结构调整领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简称“21号令”)。其中“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由淘汰类中删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今,“21号令”已经发布一年,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仍未实施市场(MBS)准入,也没有对应的产品规范。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年7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国质检监联【2013】347号)。该《通知》明确了一次性发泡塑料(PVC助剂)餐具可合法用于盛装食品,要求生产企业(ACR)严格按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规范》(GB 9689)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GB 9685)等食品安全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产品出厂检验,建设和保留检验记录。
按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GB 9685-2008)的要求,荧光增白剂、工业(台塑)滑石粉、回收废料等都不得应用于生产中。
但是董金狮告诉记者:“目前的检测规范,是没有办法将废塑料(PVC助剂)检测出来的。”
这是因为《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规范》仅是对最终产品进行检测,但是对原材料的使用情况并不在检测之列。
大量不良企业(ACR)使用回收废料生产餐具,但是按照目前现有的国家规范《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规范》(GB 9689-1988)进行理化指标检测,均合格。
然而,质监部门进行执法查处一般要将产品送检后,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是否予以处罚。造成了明知使用原料为外购废料,但企业(ACR)不承认,辩解为车间边角料,导致制品检测合格而无法处罚的怪现象。
规范的缺失不仅造成了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也使得各部门在不同环节里,相互推诿。
“国家不让用发泡,就不说发泡,工商部门也不看生产的东西是什么,有的说是一次性塑料(PVC助剂)餐具,不注明材料,有的就叫塑料(PVC助剂)制品,先把工商营业执照办下来再说。”董金狮告诉记者,而生产之后的产品监管则落到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即便是发现了产品不合格,也无外乎罚款,最终解决不了问题。